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

  (一)市政建设的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等工程项目;
  (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三)水利、农田灌溉工程项目;
  (四)3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民政部门举办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银行、信贷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实施;建设、土地、经贸等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和技改等审批方面应予优先。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本省实施节能住宅设计、建设的城市,节能住宅投资的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实行0%税率。
  (二)对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0%税率。
  (三)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四)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十六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无偿使用有关企业排放的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渣。排放单位应提供方便,不得借故刁难或设置障碍。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经贸行政部门应从技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优先扶植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转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改造。
  第十八条 全省设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植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推广应用。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和城市房屋建设工程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国家节能建筑标准的,可申请优先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由向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资金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未退还部分组成,实行分级分成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部门(机构)统筹安排、有偿使用。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制度。资质的审查、评定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