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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要为政务督促检查创造条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为督促检查部门提供交通工具,保证办公经费;在参加会议、阅文、陪同领导同志下基层等方面优先安排,以便他们全面、准确地了解政府中心工作和整体工作部署,正确领会政府工作思路和决策意图;要鼓励和支持督促检查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给他们出题目、交任务、压担子,撑腰作主,调动和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充分发挥政务督促检查部门的职能作用,授予其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等方面的权力,确立政务督促检查部门的工作权威。
  第十条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秘书长或主任分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政务督促检查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检查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三)督促检查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查办领导同志批示、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承办政府领导同志进行督促检查的服务和组织协调工作;
  (六)对下级政务督促检查部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主要是对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严格遵守以上职责界限,没有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授权,不直接处理部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下列主要制度:
  (一)责任制度。要建立政务督促检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政务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以保证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报告制度。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报告制度,从督查事项的提出、督查活动的组织,到督查结果的反馈,都要有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逐级向上一级负责,逐级向上一级报告。
  (三)专项督查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专项督促检查。专项督促检查由政府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及其政务督促检查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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