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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
 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97]45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二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系统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党和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实现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5)18号文件和中共山西省委晋发(1996)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是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决策落实的重要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是促进各级政府转变领导作风,实现勤政、高效、务实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同志,对抓好决策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负有第一位的责任。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对开展政务督促检查工作负有重要职责,要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四条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进行,充分依靠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 促进决策落实是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是否真正促进决策落实作为衡量督促检查工作的基本标准,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办事、敢于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同志要强化督查意识,将督促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要直接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承担本级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省委晋发[1996]1号文件精神,结合政务督查工作的特殊性和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与职责相适应的工作部门。
  省政府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由各部门办公室承担,指定专人负责,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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