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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现发布《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建设,发挥交通安全委员会在交通安全组织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在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综合治理本辖区交通安全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协调、指导本辖区内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定交通安全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办法;
  (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追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或其他交通安全组织。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协助公安机关对本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员进行管理;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交通违章和肇事案件。
  第五条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可按单位设立,也可由几个单位合并设立,或按单位驻地划片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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