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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令
 (第187号)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和省军区审议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长 叶连松
                       河北省军区司令员  滑兵来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平时发挥工程效益,战时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土地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
  对损害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修保养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公用工程(含中、小学校工程,下同)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工程由本单位负责。
  已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非结构性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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