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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产业监督管理,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吸收和开发新技术,引进和研制新产品,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产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产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建设、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环境保护产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环境保护产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鼓励扶持本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三)制定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除外)竣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评选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和确认无公害产品;
  (五)公布本省优先发展和限期淘汰的环境保护产品与技术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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