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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30日)修正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6号)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5日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7年4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县城、设市城市建成区以外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减灾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对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忠于职守,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科技工作,结合当地特点,推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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