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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2日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1997年1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加快条码与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本省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条码,是国际商品流通领域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用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及续展的申请;
  (四)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进行监督;
  (五)对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引导和鼓励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 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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