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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8日)废止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11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3日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和财产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以下简称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的出让、受让或者通过其他有偿转让方式变更、转移财产占有主体的行为。
  第四条 转让的产权可以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整体产权,也可以是企业国有资产的部分产权。
  整体产权转让的标的是企业国有资产的全部产权;部分产权转让的标的是企业国有资产一定比例的产权。
  第五条 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依法进行。
  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国有资产,具有特定用途的公益性国有资产,必须由国家专营的产业以及国家禁止转让的其他行业的国有资产,不得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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