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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11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11月3日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产业布局,鼓励和扶持清洁能源的发展,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乡绿化和城市地面覆盖、乡村路面硬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特殊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 拥有大气污染物固定排放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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