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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电网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本市按下列规定实行城市电网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一)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建设工程,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新建公用110、35千伏城市电网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10千伏及以下配电站、配电线路以及其他相关供电设施项目,由市电力部门审批。
  第九条 市电力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并保证按期完成。
  第十条 本市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资金,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可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国家电力建设基金中返还地方的部分;
  (二)110千伏及以下外部供电工程贴费;
  (三)电网经营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资金;
  (四)城市电网建设专项资金;
  (五)新增用电单位自建或共建外部供电工程费用;
  (六)银行贷款和地方专项贷款;
  (七)其他筹资方法。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资金的具体筹集办法,由市电力部门提出建议,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提交市城市电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电网建设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资金的使用由市电力部门根据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和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市电力部门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城市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城市电网建设规划用地予以安排和保障。
  对市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市和区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城市电网建设需要设置的变电站、配电站的用地及线路走廊纳入城市建设详细规划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以及市、区各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变电站、配电站和其他供电设施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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