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电网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7〕33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市电网建设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电网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城市电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本市城市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规范和加强城市电网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电网,是指由变电站、配电站、电力线路(包括电缆线路,下同)、电力专用通讯设施和其他供电设施所组成的城市公用供、配电网络。用户专用和内部自用的供电、配电设施除外。
第三条 本市城市电网规划、建设、改造与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电网建设应遵循电网建设与城市开发、建设协调发展,电网与电源配套实施,科学、合理规划和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电网建设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电网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该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拟订全市城市电网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
(二)审核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
(三)定期召开会议,检查城市电网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四)协调解决全市性城市电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电网规划、建设、改造、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城市电网规划、建设、改造中的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本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物价、公用、市政、公安、邮电、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 城市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应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电力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电力需求的发展情况,编制本市电力发展和城市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