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五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8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监督标准的实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的标准化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区、县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区、县的标准化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使用要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