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的决议
(1997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柏峰所作的关于全市法院系统开展审判方式改革的情况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现就本市全面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改革和完善我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决议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必须以
宪法和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以保障裁判公正为目的,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强化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功能以及公诉人、辩护人和当事人的举征责任,保证审判组织依法客观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切实加强对
宪法和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和宣传。人民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和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办理各类案件。人民法院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其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形成诉讼方面的良好舆论气氛围。
三、要把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与深化部门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保证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正确实施。要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办案形成错案的,要区别情节追究审判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其中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