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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建(1995)1326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财政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第127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

         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

  一、为了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第127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国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居民)出售国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直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业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四)其他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下列比例上交财政:
  (一)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直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以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二)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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