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草“登记公告”、“通知”、“工作程序”、“政策规定”等一系列文件;
2、有关表格的制定和印发;
3、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会和培训班;
4、分别在北京日报和北京晚报上刊登《公告》。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要在市局培训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区、县开展登记的工作计划,并作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受理登记(1995年3月1日-1995年5月10日)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登记申请,在此基础上,分类整理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情况,汇总上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土地管理局。
第三阶段:确定权属、测绘面积、核定土地使用费、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颁发土地使用证(1995年5月11日-1996年6月30日)
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的分工,对管理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做好以下工作:
1.地政(或用地)部门、产权(或地籍)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确定权属。
2.测绘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及房屋进行测绘,为以上部门提供宗地的面积及有关图件。
3.地政(或用地)部门核定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报主管局长批准。
4.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5.核发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1996年7月1日-1996年10月31日)
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组织力量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进行验收。
四、加强领导、充实人员、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
1.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地政(或用地)、产权(或地籍)、测绘、交易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人员不足的,要选派人员,充实队伍,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2.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要主动与本区、县财政、外经委、工商等部门加强联系。土地使用费核定后,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征收,确保国有土地收益及时入库。
3.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的表格、使用的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4.各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中,要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依法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5.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商定后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