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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的通知》[失效]

  外商投资企业承租的场地或房屋,须提交租赁合同。
  3.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经贸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经贸部门或有批准权的主管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合同、董事会组成文件;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已签订用地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合同文本。
  二、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管理权限分工:
  1.中央、部队在京单位及市属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利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其登记、确权、核定土地使用费、签订合同、发证等用地管理工作。
  2.中央、部队在京单位及市属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利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其登记、确权、核定土地使用费、签订合同、发证等用地管理工作。
  3.区、县属及以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利用国有土地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其登记、确权、核定土地使用费、签订合同、发证等用地管理工作。
  4.区、县属及以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利用集体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局负责其登记、确权、核定土地使用费、签订合同、发证等用地管理工作。
  5.在本市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商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依使用土地的性质,分别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区、县土地管理局办理用地登记手续。
  6.市级以上单位与区、县级及以下单位共同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其登记及用地手续按认缴出资额大的中方单位归属及其使用土地的性质,由市或用地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土地管理局办理。
  7.外商投资企业有两处以上的办公或生产用地在不同区、县的,须分别到办公、生产用地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
  三、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等管理工作,计划从1995年元月10日开始至1996年10月31日结束,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工作(1995年元月10日-1995年2月28日)
  该阶段,市局要完成的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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