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8日)废止(原因:阶段性规定,适用期已过)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的通知》
(京房地字[1995]第024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下同),均须依法申请用地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为此,两局决定自1995年2月10日起,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这项工作主要包括受理登记、确定权属、核定土地使用费、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件等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和条件:
(一)登记范围: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均须办理用地登记,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须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用地登记。具体包括:
1.在直接划拨的国有土地、集体所有或中方合营者原有的土地上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利用承租的房屋或场地作为法定地址或生产经营场所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用地登记须提交的证件: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2.房地产权属证件(复印件)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复印件):
(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2)或政府对土地征用的批复、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和图纸、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企业用地批准文件;
(3)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资产调拨通知及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