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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商委、市市政管委《关于商业企业翻建、扩建、改造其承租直管公房有关租金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商委、市市政管委《关于商业企业
 翻建、扩建、改造其承租直管公房有关租金问题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4]439号)


各区县房地局、直属管房公司:
  现将市商委、市市政管委[1994]京商(建)字第59号《关于商业企业翻建、扩建、改造其承租直管公房有关租金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关于“通知”第二条中免交十年租金的房屋,仅指扩建增加的建筑面积,原承租的房屋面积仍按原租金标准交纳。
  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企业
       翻建、扩建、改造其承租直管公房有关租金问题的通知
         ([1996]京商(建)字第59号)

市房管局,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企业集团,各区县商委(财办):
  为鼓励商业企业加快对老旧商业网点进行翻扩建改造,优化资源配置,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经研究,现确定商业企业对租用公房进行翻扩建改造后租金收取办法如下:
  一、对完全由商业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翻建、装修的门店用房,承租单位仍按翻建、装修前租金额交纳房租,但本市统一调整商企用房租金标准时,按新标准重新计租。
  二、对完全由商业企业自筹资金投资扩建的门店用房,其增建部分与原公房连体的房屋,产权归房管部门所有,扩建开业后,免交10年租金,对粮油、副食、蔬菜等微利行业视其效益情况,免交期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15年。免交期内,房屋修缮费用由商业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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