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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
 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京房落办字[1994]第32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房地产业司(94)建房产字第31号《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代管房产拆迁前,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代管人身份与建设拆迁单位签订补偿价款合同,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手续费为补偿价款的1.5%)。手续齐备并交付补偿价款后,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审批同意,统一发代管房产拆、改、调拨或转让许可证。
  二、代管房产补偿价款标准仍执行市房地局、市落房办下发的京房落字第216号、市落房办字(93)第001号《关于加强代管房产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文件附后)。收缴的代管房产补偿价款,统一由市落房办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建设部房地产业司(94)建房产字第31号文转发后,本市原有的有关处理代管房产的政策规定如有与其相抵触的,按现转发文件的规定办理。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

      建设部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
           ((94)建房产字第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
  随着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危旧房改建的发展,各地现已陆续拆除了一部分代管房产(是指因产权人出走弃留或下落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军队代为管理需落实房产政策的房产)。在对这部分代管房产的拆迁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拆除的代管房产进行了补偿,但是也有少数地方政府和建设拆迁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妥善处理,妨碍了落实房产政策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1〕9号文件和建设部建房[1992]44号、建房[1993]487号文件(以下简称:“两文”)的有关精神,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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