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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京房地评字[1996]第78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能是:
  1.负责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年审工作;
  2.制定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标准;
  3.规范本市评估机构的行业行为。对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4.负责本市房地产评估人员的注册、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市评估所)负责本市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资质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4.有相应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及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书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批件;
  2.企事业法人证明材料;
  3.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4.组织章程;
  5.评估人员专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6.房地产评估实例;
  7.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8.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市评估所对申请资质认定的评估机构审核后,报市房地局审批,颁发《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临时证书》。评估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一年后经市房地局审查合格,换发《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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