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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以上人员不得少于8人,其中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的人员须占拆迁单位职工总数的75%以上。
  (五)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职称证件;
  (六)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内设拆迁部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其中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须占拆迁部门职工总数的80%以上。
  第八条 内设拆迁部门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拆迁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
  (四)拆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从事拆迁的工作简历;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自行拆迁单位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其拆迁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发给《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监时工作证》(以下简称《临时工作证》),待本单位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自行拆迁单位于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两个月到辖区房地产管理局领取《北京市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自行拆迁资格审批表》。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由北京市房增管理局核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证书》);对审查合格的拆迁单位经过培训的在岗人员发给《岗位证书》。
  《资格证书》、《临时证书》、《岗位证书》、《临时工作证》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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