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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18日)废止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房地字[1995]第49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屋拆迁公司: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负责对在本区、县从事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
  接受委托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拆迁单位);
  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以下简称内设拆迁部门);
  从事单位内部一次性拆迁项目的拆迁单位(以下简称自行拆迁单位)。
  第四条 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批准的,不得从事房屋拆迁。
  第五条 受托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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