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必须在1996年10月1日前自行修订完毕或废止。今年,凡是制定行政措施或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的执法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对过去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执法的机构,各主管部门要于1996年7月31日之前提出解决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统一研究解决。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合法的,予以保留;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于1996年9月30日之前撤销或纠正。各区、县和各部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要在1996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今后,行政执法部门授权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委托事业组织执法,必须经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之间委托行政执法,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得聘用临时工、合同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将对《
北京市执行行政处罚若干规定》进行修订,并制定听证规则。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不文明、不规范等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确定听证机构和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行政执法程序。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落实本市确定的行政执法重点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要行政案件督查、行政措施备案、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