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件的通知
(1996年6月25日 京政发〔1996〕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将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
《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现将《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
《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要把
《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各级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认真学习
《行政处罚法》,同时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要把组织行政执法部门业务骨干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
《行政处罚法》,同时对其的日常培训、资格管理和考核结合起来,1996年10月1日前要普遍培训考核一遍。10月1日以后未经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执法。
二、抓紧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清理规章期间,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各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清理后的规章,需要依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起草草案;需要依法修订的,有关部门要制定计划,分批实施,务必于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与
《行政处罚法》抵触又无修订必要的,予以废止。修订、废止的规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长签署后,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清理规章的工作由李其炎同志领导,张百发、范远谋同志负责,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规章清理修订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