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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北京市远郊区、县交通局部分出租汽车行业执法职权的批复

关于授权本市远郊区、县
 交通局部分出租汽车行业执法职权的批复
 (1996年5月22日 京政函〔1996〕15号)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你局《关于授予远郊区、县交通局部分出租汽车行业行政管理权的请示》(京出管法字〔1995〕2号)收悉。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5年市政府第1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有效管理远郊区、县出租汽车行业,保障远郊区、县交通局合法履行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职责,现批复如下:
  一、授权本市远郊区、县交通局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据《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对辖区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和营业站的日常管理职权;
  (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本区、县交通局的名义行使警告、限期改正、3000元以下罚款及暂扣车辆的职权。
  以下职责的具体范围可以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规定,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准。
  二、远郊区、县交通局因行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权发生的行政争议,当事人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的,由接受申请的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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