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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四)报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市人事局规定;
  (五)报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应具有两个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七)具备市人事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考试前应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初步了解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与用人部门共同负责。按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权限,由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者核发准考证。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通过考试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其他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二十一条 笔试设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的内容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的内容由市人事局确定或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科目笔试由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笔试由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笔试结束后,由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确定合格分数线并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一定比例推荐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和面试人选应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二十四条 面试在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指导下,由用人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面试考官团统一组织实施。面试的测评要素和测评方式,分别由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特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者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市人事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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