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并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报表》,报市人事局确定。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并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报表》,报区、县人事局确定,并由区、县人事局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在当年1月31日以前完成。由于特殊需要必须及时补充的,应在考试的45天以前申报。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和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拟采取的考试办法。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根据空缺职位的特点及社会上人才资源的情况,采取公开竞争性考试或者有限竞争性的形式进行。
  公开竞争性考试适用于通用性较强、人才资源较为充足的职位;有限竞争性考试适用于专业性较强、人才资源较为短缺的职位,或者不宜公开的特殊职位。
  第十五条 考试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并专项划拨。

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公开竞争性考试在报名前要向社会发布通告。通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考的单位、职位、专业、名额;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所需的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时必须提交的证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有限竞争性考试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报名,也可以采取差额的办法推荐。
  第十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北京市常住户口,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