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工业小区、
乡镇工业小区规划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快规划建设本市区、县工业小区、乡镇工业小区,促进全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区、县工业小区、乡镇工业小区规划和建设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关于区县工业小区规划的审批权限
远郊区、县属工业小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即: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及管线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工业区详细规划说明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六图两书”)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区、县审批权限范围内入区项目的规划由区、县规划部门审批;近郊区属工业小区总体规划和“六图两书”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区审批权限范围内入区项目的规划由区规划部门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远郊区、县属工业小区建设所需用地,由市政府一次性批准统一征地后,由市规划部门一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项目核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同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二、关于区、县工业小区土地出让金的上交与返还
区、县工业小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应纳入预算,专项安排,不得挪作它用。土地有偿使用返还部分,由区、县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区、县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
近郊区工业小区土地出让金的60%由市财政局按季返还区财政。
远郊区、县工业小区土地出让金收入,5年内(从1992年6月1日起,至1997年5月31日止)全部由区、县留用。
三、关于乡镇工业小区规划建设的审批原则
乡镇工业小区的选址定点,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域规划和乡镇域规划。有条件的乡镇,原则上规划一个工业小区,其用地和建设规模要严格控制。耕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永久绿化隔离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等特定区域内不得安排乡镇工业小区。建立乡镇工业小区,由区、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