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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9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42号,
 1994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保护和发扬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合理规划和建设高层楼房住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规划范围)的地区,不得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二、在本市二环路以外(含二环路规划范围)的城区、近郊区进行住宅综合开发,在拆迁负担过大和景观有特殊需要等条件下,可以少量建设高层楼房住宅,但其高度,板式楼房不得超过12层,塔式楼房一般不得超过16层,在特殊情况下塔式楼房住宅最高不得超过18层。
  前款规定的地区,不得分散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三、在城区、近郊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超过本规定限定高度的楼房住宅,必须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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