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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1994修订)

  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日照时间计算办法由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定。
  第十四条 由同一个建设单位建筑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边建边搬进住户的,建设单位已向被遮挡阳光的住房讲明遮挡情况并同居民签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按本章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不按本章规定执行的,当事人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的,停止核发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施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技术用语定义如下:
  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修订。

        附表一 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
│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 0°~20°  │20°以上~60°│ 60°以上 │
├───────────┼───────┼───────┼──────┤
│    新建区    │  1.7    │  1.4    │  1.5   │
├───────────┼───────┼───────┼──────┤
│    改建区    │  1.6    │  1.4    │  1.5   │
└───────────┴───────┴───────┴──────┘

附表二         多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
│遮挡阳光建筑群的长高比│1.0以下 │1.0~2.0│2.0以上~2.5 │2.5以上 │
├───────────┼────┼────┼───────┼────┤
│    新建区    │ 1.0  │ 1.2  │   1.5   │ 1.7  │
├───────────┼────┼────┼───────┼────┤
│    改建区    │ 1.0  │ 1.2  │   1.5   │ 1.6  │
└───────────┴────┴────┴───────┴────┘

附表三      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
             医疗病房建筑的间距系数

┌───────────┬───────┬───────┬──────┐
│ 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 │ 0°~20°  │20°以上~60°│ 60°以上 │
├───────────┼───────┼───────┼──────┤
│  建筑间距系数   │  1.9    │  1.6    │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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