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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7年 第4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7年7月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
  “本市对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实行限制规模、严格管理的方针。”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的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公安、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税务、物价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第四条作为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该条第九项:
  “九、接受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经营情况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的年度审验。”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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