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营性公墓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3]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近几年来,本市一些、村和单位违反市政府颁发的《
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在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和未征得市规划、土地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兴建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公墓,并有蔓延发展之势,严重干扰了本市殡葬管理和殡仪服务设施建设的正常秩序。
过多过滥发展经营性公墓,不仅大量占用土地,而且不利于城市建设和整体规划,影响环境,与首都的地位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极不相称。根据民政部《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
关于当前兴办经营性公墓中值得注意的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及《
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本市公墓的管理,制止经营性公墓的盲目发展,增强各级领导和全市人民依法治市的意识,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的经营性公墓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区、县要立即对本地区的经营性公墓进行一次清理。
二、认真落实本市经营性公墓建设十年规划,即十年内本市经营性公墓控制在20处左右;中外合资公墓控制在两处左右。每个远郊区县原则上只能建一处经营性公墓,并必须征得规划、土地部门的同意,由市民政局批准,由区、县民政局直接管理。其它任何部门均无权批准兴建经营性公墓。
三、对已兴建的经营性公墓,凡符合民政部有关公墓管理规定和本市公墓建设十年规划的,可由所在区、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其余的均纳入清理整顿之列。
四、对未经市民政局批准,擅自兴建的经营性公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凡影响首都城市建设规划的,由公墓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迁移,并恢复地貌,所需经费由兴建公墓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