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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对表彰奖励评选的范围比例、名额数量,由市人事局依照有关规定和各表彰奖励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并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不得突破限额。表彰奖励的集体数量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百分之三;表彰奖励的个人数量,不超过参评人员数量的五千分之一。副局级以上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五章 奖励待遇和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一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杯)和奖金(奖品);对受到表彰奖励的个人,一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品)。
  第十八条 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填写登记表。登记表中“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市人事局代市委、市政府填写,加盖“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表彰奖励专用章”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专用章”。登记表由市人事局按照规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凡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做出表彰决定的,由承办单位代拟稿,报送市人事局,经市委办公厅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方可宣布。
  第二十条 市委、市政府设立奖励专项经费。表彰奖励经费实行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奖励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人事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获得荣誉称号人员的待遇规定,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批。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决定获得荣誉称号人员的享受待遇。

第六章 奖状、荣誉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二条 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一律使用市委、市政府统一制作的奖状、荣誉证书和奖杯,各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作。
  第二十三条 奖杯应严格控制。对受表彰奖励的集体,确需颁发奖杯的,应当在立项申请中说明理由。对受表彰奖励的个人不颁发奖杯。
  第二十四条 奖状和荣誉证书的填写,应做到格式符合要求,文字一律使用标准简化字,并要规范、工整,版面布局合理、美观。书写样本由市人事局报送市委办公厅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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