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申办单位必须在实施表彰奖励的六个月之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
第九条 申办单位立项申请内容:
(一)表彰奖励的名称、依据、理由;
(二)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三)表彰奖励的集体、个人数量;
(四)评选周期及其理由;
(五)评选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六)奖励的形式;
(七)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拟对表彰集体和个人颁发较大数额奖金的,须申明理由。
第十条 市人事局依照有关规定对立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审后,上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 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申办单位应当按上述程序及时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市委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常务会审批表彰奖励项目的意见,由市人事局通知申办单位。凡经批准的,承办单位会同市人事局根据表彰奖励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承办单位和市人事局印发并组织实施;未获批准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已经批准的常设表彰奖励项目,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承办单位须提前两个月向市人事局报送书面申请,市人事局负责审核并办理手续;同时将承办单位申请和有关手续报送市委办公厅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条件
第十五条 严格掌握表彰奖励对象的评选标准和条件。表彰奖励的评选工作要以政治表现、政绩成效、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