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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京政发〔1992〕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京政发〔1992〕40号)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政策,作如下调整,请依照执行。
  一、各远郊区、县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其中应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的部分(40%),5年内暂缓上缴,留归区、县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这期间市不再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各远郊区、县应按季度将缓交留用的这笔资金的数额,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并在建设银行区、县支行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城近郊区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仍执行京政发〔1992〕40号文件规定,60%留本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并须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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