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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街道工作的通知

  (十一)组织协调驻街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居民区达标活动,创建安全文明居民区,使居民区达到市政设施基本齐全、居住环境整洁干净、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居民活动促进廉政建设。
  (十二)“九五”期间,市委党校和市行政学院要分期分批轮训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建设
  (十三)居委会干部来源除原有渠道外,还可以从街道机关和企业干部中选派,到居委会工作后,原待遇不变;也可以从企业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中选聘。选派和选聘的居委会主任人选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后上任。
  (十四)为加强对居委会工作的指导,适当增加事业编制管片干部,街道办事处按每5个居委会配备1名管片干部的标准执行。干部可以办事处现有人员调剂,也可从企业优秀下岗人员中选聘,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定岗定位后,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市、区、街各负担三分之一。
  (十五)适当增加居委会办公经费。每个居委会每年办公经费增至1000元;无固定收入的居委会主任生活补贴按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对1997年1月1日以后城近郊区新建的居委会,一次性拨付经费2万元,用于居委会建设和开展管理、服务工作。以上所需资金由市、区、街各负担三分之一。
  (十六)今明两年,市区建设单位要按规划标准对已建成的小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配齐补足,其房租、水电费、煤气费等按规定收费标准缴纳。在建小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住宅建设要同步实施。对改变居委会办公用房性质的,街道办事处要予以纠正。
  (十七)居(家)委会在不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可开展便民微利的生活服务活动,但居(家)委会正、副主任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不得给居(家)委会下达发展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创收指标,不得以此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
  四、进一步加强对街道工作的领导
  (十八)成立市一级的街道工作专门结构,负责协调处理街道工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关心、支持街道工作。
  (十九)区委、区政府要加强对街道工作的领导,在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街道工作的同时,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人要亲自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街道工作,切实帮助街道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加强街道领导班子建设,选调思想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中青年干部担任街道主要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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