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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街道工作的通知

  (五)依法按程序赋予街道办事处领导辖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职能。按照适当集中、加强基层管理的原则,对涉及基层城市管理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权,集中在区、街,适当分工,以街为主,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日常执法。
  (六)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规范、壮大街道财政。充分调动街道办事处理财护税的积极性,使街道财力逐年增加;严格街道办事处财务制度,街道财政实行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增加收支透明度,使之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增加街道财政对公益性事业的投入,切实为居民办实事。
  (七)建立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议制度。常务会议由街道办事处定期召开,区有关职能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出(下属)机构负责人和不设机构的专职人员参加,共同研究、统一部署、综合协调地区性的行政管理工作及其它社会性工作。会议形成决议后,与会单位要认真执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八)建立考核、评议制度。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区有关职能部门设在辖区内派出(下属)机构的负责人和不设机构的专职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定期组织居民和驻街单位代表并邀请住辖区内的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街道办事处和上述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根据考核、评议结果,对有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免、调动和奖惩之前,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听取并重视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九)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街道经济要逐步由街道办事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由行政管理向资产管理过渡,形成以资产管理为纽带的经营管理机制。发展街道经济要立足于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积极安置社会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就业。街道办事处对已开办的集贸市场要委托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或企业单位管理,尽快实现政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今后,街道办事处不得直接开办集贸市场。
  (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规划和建设部门要提前将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建设方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通报。施工建设中,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落实配套设施;会同市、区建立主管部门监督工程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止扰民,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居民工作,维护施工秩序,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街道办事处应参加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部门组织的对本辖区内居住小区工程的接管综合验收工作,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配套设施或建设质量存在问题的,街道办事处可提请规划、建设部门予以纠正并实施处罚。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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