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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街道工作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街道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30日 京发〔1996〕14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街道工作是城市工作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首都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街道工作机构承担的城市管理、服务群众、稳定发展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为进一步推动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加快社会全面进步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市、区和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现就加强街道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九五”期间街道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按照首都城市性质和服务功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区和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加强城市管理,做好服务工作,引导街道经济健康发展,努力把所辖地区建设成为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优美、生活方便、经济繁荣的文明地区。
  (二)奋斗目标:
  造就一批素质高、能力强、具有现代化管理水平的街道工作者;探索街道一级较为完善的、适合首都城市功能的现代化管理办法;基本形成系列配套的社区服务网络,为市民创造一个安全、方便、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为在21世纪中叶,把北京建设成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度现代化的国际城市奠定基础。
  二、街道工作机构的体制和职权
  (三)街道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关,根据党章规定和区委的授权,领导辖区内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人民武装等各项工作。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区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全面负责。
  (四)区有关职能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出(下属)机构或专职人员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双重领导。在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逐步建立起以派出所为主要承办单位的治安防范体系;以工商所、税务所为主要承办单位的市场秩序管理体系;以市容园林、房管、规划等部门为主要承办单位的市政监察体系和以街道民政、劳动等部门为主要承办单位的社区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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