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依法行使。
6.《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依法行使。
7.《北京市铁路专业线共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委托北京市运输指挥部依法行使。
8.《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核定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海淀区人民政府委托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依法行使。
9.《
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及区、县人民政府农林行政主管机关分别委托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站及区、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站依法行使。
10.《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依法行使。
11.《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依法行使。
12.《
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北京市公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交通局委托北京市交通局城近郊区管理处依法行使。
13.《
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
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公路局委托北京市各区、县公路分局依法行使。
1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文件的通知》中批准设置的治安检查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公路征费稽查站和木材检查站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林业局委托其依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