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行使。
1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依法行使。
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行使部分社会文化市场行政管理职能的批复》中规定的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的行政处罚权由区、县文化文物局依法行使。
(二)行政机关所属的机构一律不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其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原本市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授权的,调整为受行政机关委托):
1.《
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
违反〈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处罚规定》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和区、县商业委员会分别委托北京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管理办公室及区、县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管理办公室依法行使。
2.《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卫生局及区、县卫生局分别委托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及区、县卫生防疫站依法行使。
3.《
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区、县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委托区、县三轮车管理站依法行使。
4.《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