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及区、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在拖拉机驾驶员的管理、考核和颁发证照等方面受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委托),北京市运输指挥部(在货物托运管理方面受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委托)。
二、依法对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调整
(一)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其原行使的行政处罚一律调整为由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1.《
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所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公路局依法行使。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机构职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交通局依法行使。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机构职权等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公路路政管理站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各区、县公路分局依法行使。
4.《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机构职权等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远郊区、县汽车维修管理所的行政处罚权由远郊区、县交通局依法行使。
5.《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远郊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行政处罚权由远郊区、县交通局依法行使。
6.《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地热管理处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地质矿产局依法行使。
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所属北京市技术监督执法检查大队行政执法权的批复》中规定的北京市技术监督执法检查大队关于计量执法和标准化执法的行政处罚权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依法行使。
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街道、乡镇标准计量管理所行政执法的批复》中规定的街道、乡镇标准计量管理所的行政处罚权由区、县技术监督局依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