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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年9月25日 京政发〔1996〕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对全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6年9月19日第90次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现对本市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确定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一)以下市级行政机关(含行政性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公用局、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北京市专利局、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北京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公安局巡警总队、北京市公安边防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北京市公路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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