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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六、鼓励国有工业企业通过多种渠道融资,对重点国有工业企业在发行股票、债券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七、对生产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国有工业企业,在企业不挪用、不流失、按时还本付息的前提下,由市财政和银行共同给予流动资金支持。
  八、对生产经营困难但确实选准了技术改造项目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由市财政和银行给予一定支持,帮助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解困。
  九、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经营管理比较好,但债务负担较重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通过以产定人、减人增效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部分银行贷款利息,实施再就业工程等办法,缓解企业困难。
  十、对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支付职工工资能力的国有工业企业,经主管部门核定,实行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十一、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等产权制度改革的市属国有小型工业企业,经市财政部门核准,两年内可全部或部分返还实际上交的所得税,作为国有控股公司法人股的投入,暂不参与分红。
  十二、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过程中,经有关专业部门评估并确认的出售国有资产的净收入,可由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借款留给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或进行技术改造,并在收取资金占用费上给予适当优惠。
  十三、在国有资产重组过程中,国有工业企业整体出售所得收入,实行营业税、所得税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财政部门返还的办法,优先用于安置原企业下岗及离退休职工。
  十四、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上交地方的所得税经财政部门批准在三年内部分或全部返还。
  十五、优势企业兼并亏损企业后,对原企业经评估后未能核销、超过弥补期的挂帐亏损,可用企业盈利在三年内继续弥补。
  十六、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后,原被兼并企业所欠财政借款应由兼并方继承,并制定出新的还款计划加以履行。其应交纳的占用费可比照兼并政策中对银行贷款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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