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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
 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7]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经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九五”期间继续实行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返还所得税政策。具体由市经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点企业名单,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返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享受所得税返还政策的重点国有工业企业,在吸收外来投资组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后需增资扩股时,应按规定的资金来源顺序配股;配股资金不足时,经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后,由市财政从国有工业企业上交的所得税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增加国家股配股资金。具体增资配股资金来源顺序和申请返还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九五”期间,经市政府批准和重点国有工业企业在实施存量土地调整中,仍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返还政策。其中,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出让金返还比例可适当提高。
  三、重点国有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需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购置的试验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列支管理费用时可不受单台价值10万元的限制。
  四、支持优势国有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具体由市经委组织提出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试制项目,经市科委综合平衡予以安排。
  五、鼓励科研院所进入企业集团,原预算内科学事业费的拨付渠道和办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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