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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不宜留在原校学习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学习。家长应当支持,不得阻拦。
  工读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管理教育,对接近就业年龄的学生,根据社会需要,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工读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章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第四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分别组成专门的预审组、起诉组、合议庭,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审查、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从当地聘请教育工作者和共青团、妇联、工会干部为特邀陪审员。
  人民法院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没有委托辨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辨护人,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五十条 对判决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其他违法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和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对羁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同羁押或者服刑的成年人分押、分管。
  第五十二条 少年犯管教所与各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应当签订帮教安置协议,对正在服刑和接受收容教养的以及刑满释放、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安置。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的和服刑期满释放、被解除收容教养的以及受过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三条 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对正在服刑和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参加文化技术学习,并根据社会需要,定向培训,为他们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十四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少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护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严禁辱骂、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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