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

  对危险校舍必须及时进行维修、翻建;教室采光必须符合视力卫生保健标准;学生使用的课桌椅应当按规格配备。
  定期为中小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并提供优惠条件。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并有计划地开辟、新建、扩建供青少年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活动的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兴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场所及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及设施。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应当统筹安排,由教育、劳动等部门组织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科学家、艺术家和作家及其他创作人员,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精神产品。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文艺团体应当出版、发行、播映、演出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书报、杂志、图片、影视、音像制品和文艺节目。
  第三十四条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经销部门、个体销售摊点和图书管理等部门,不得出版、发行、销售、出租、出借宣扬色情、淫秽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视、听、读物。
  电影、电视部门不得播映宣扬色情、淫秽的影视节目。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为未成年人开辟专题节目,并在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时间播出。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优惠开放。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商业部门应当组织生产和经营适合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用品。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八条 营业性舞厅、歌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其进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