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二)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车行道的;
  (三)乱停乱放机动车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责令改正;有第(六)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往车行道上排水或者抛弃物品妨碍交通的;
  (二)在道路上玩球、跳舞、演技、游艺、散放畜禽等妨碍交通的;
  (三)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摆摊、堆物、搭建各种设施的,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期限占用道路的;
  (四)未经批准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的;
  (五)移动、损毁、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装置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
  (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六)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向绿地内乱扔废弃物的;
  (二)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三)损坏、践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四)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位、堆物堆料的;
  (五)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绿化设施的;
  (六)向绿地倾倒污物、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绿地的。
  有前款规定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移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处5元罚款;有第(二)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的;
  (二)在道路或者道路两侧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焚烧杂物、垃圾、树叶,或者堆放废弃物不及时清运的;
  (三)违反规定在临街建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物品的;
  (四)在街道摆摊,不按规定保持环境卫生的;
  (五)运输流体或者散装物品不作密封、覆盖,或者在道路上泄漏、遗撒的;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围挡、污水流溢,或者施工车辆车轮带泥上路行驶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