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已使用的楼房周围的绿化,也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需绿化费用的1至2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干净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的设计方案,经市园林局审核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有市园林局参加审定。
(三)园林绿地内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四)其他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分别由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由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管辖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分片、分段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和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发挥绿化专业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树木,由房屋管理部门种植和管理维护的,归房屋管理部门所有;由街道办事处种植和管理维护的,归街道办事处所有。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