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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3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6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决定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二、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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